思想政治学习

2025-2026学年第二学期第五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安排通知

来源: 时间:2026-04-29 作者: 点击: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一)

习近平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实现党的使命任务出发,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看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有没有偏离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没有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有没有游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没有脱离国情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境界,心无旁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2026年1月12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错误政绩观则是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心浮气躁、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留下包袱和隐患,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

——2026年1月20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要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自觉在追求政绩上杜绝标新立异、好大喜功、花拳绣腿、劳民伤财、新官不理旧账那一套。同时,要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评针对性和科学性,防止出现“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

——2026年1月20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讲了多年、抓了多年,取得一些成效。但从巡视、督查和查办案件的情况看,政绩观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需要长期不断地抓。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将陆续换届,通过学习教育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十分重要,很有必要。   

《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对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工作安排、组织领导等作了明确部署。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党中央领导下,抓好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学习教育作为今年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第一,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提高思想认识。我们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只有不断以良好政绩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造福人民,才能践行好党的宗旨,也才能完成好党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反复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把这个要求一级一级落实下去,没有正确政绩观是做不到的。   

大量事实表明,政绩观偏差和错位,会浪费资源、助长形式主义、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最终劳民伤财,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影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果放任下去,就会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危害十分严重。   

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要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提高党性觉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整改突出问题。要把正确政绩观树起来、践行好,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切实解决政绩观突出问题。这次学习教育,要紧扣贯彻“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一体推进学查改,把问题查清、找准,精准务实抓整改。要列出问题清单,对标对表、精准画像,能改即改、立行立改,对历史形成、一时难以完全解决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方案,盯住不放,锲而不舍整改到位。   

摆问题、查根源、拿处方,要上下联动。要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改起,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好头、作表率,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改。要坚持实事求是,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问题该用什么方法解决就用什么方法解决,不能笼而统之提要求、“一锅煮”。   

解决问题必须下真功、使实劲,不能虚以应对走过场。要见事见人、责任到人,敢于动真碰硬,坚持抓典型抓现行抓通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通报、查处,并加强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

第三,认认真真、扎扎实实立好制度规矩。政绩观问题,与权力任性滥用关联度很高,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从这次学习教育查改的问题中发现制度漏洞、短板、弱项,切实把制度规矩补齐立好,把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为了谁干、应当怎样干搞得清清楚楚,并且配套完善问责办法,让制度硬起来,充分发挥引导激励、规范约束作用。考察干部,要看是不是老老实实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既有能力又忠诚老实的人用起来,对投机取巧、四面圆滑、八面玲珑的人决不能用。   

领导职位越高,政绩观出问题所产生的危害越大。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防止和克服新官不理旧账、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违背群众意愿不切实际决策、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政策规划“翻烧饼”、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防止“一把手”任性用权、搞朝令夕改。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   

要用好正反两方面典型。正面典型要找准,经得起检验,加强宣传,不要刻意包装。反面典型要区分不同层面和类别,梳理存在的问题和表现,有针对性加以分析,真正发挥警示作用。

——2026年2月5日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指示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6年有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重要论述的节录。


习近平论教育工作

学习强国

202648

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教育、科技、人才的需求,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习近平2025年3月6日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的民盟、民进、教育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的讲话

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必须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聚焦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把德育贯穿于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全过程。要坚持思政课建设和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把思政教育“小课堂”和社会“大课堂”有效融合起来,把德育工作做得更到位、更有效。

——习近平2025年3月6日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的民盟、民进、教育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的讲话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本在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要确立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要完善学校管理体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不断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要着眼现代化需求,适应人口结构变化,统筹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统筹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建立健全更加合理高效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习近平2025年3月6日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的民盟、民进、教育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的讲话

实现科技自主创新和人才自主培养良性互动,教育要进一步发挥先导性、基础性支撑作用。要实施好基础学科和交叉学科突破计划,打造校企地联合创新平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要完善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配机制,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效。要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建设学习型社会,推动各类型各层次人才竞相涌现。

——习近平2025年3月6日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的民盟、民进、教育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的讲话

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政协要充分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广泛凝聚人心、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高质量发展。广大民盟、民进成员和教育界人士要发挥自身优势,更好支持参与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贡献智慧和力量。

——习近平2025年3月6日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的民盟、民进、教育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的讲话

推进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和全社会通识教育,源源不断培养高素质人才。完善人工智能科研保障、职业支持和人才评价机制,为各类人才施展才华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习近平2025年4月25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120年来,复旦大学与时代同步伐,形成了光荣的爱国传统和优良的校风,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产出了许多原创性成果,在国家建设和民族进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习近平2025年5月26日致复旦大学建校120周年的贺信

新起点上,希望复旦大学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深化教育科研改革,推动科技自主创新和人才自主培养良性互动,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不断提升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作出新贡献。

——习近平2025年5月26日致复旦大学建校120周年的贺信

“特岗计划”实施20年来,广大特岗教师积极投身乡村教育事业,扎根三尺讲台,潜心耕耘、默默奉献,展现了人民教师的情怀和担当。

——习近平2025年9月8日给全国特岗教师代表的回信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希望你们继续坚守教育初心,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用心用情呵护引导孩子们健康成长,努力培养出更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教育强国作出新的贡献。

——习近平2025年9月8日给全国特岗教师代表的回信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职尽责,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质量,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新征程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校姓党,牢记党校初心,更好为党育才、为党献策。要深化教学改革,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加强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发挥好智库作用。要坚持从严治校、质量立校,加强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监督,着力提高办学治校水平。各级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资源力量,强化支持保障,推动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2025年9月28日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

新起点上,希望你们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深化教学科研改革,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习近平2025年9月30日给天津大学全体师生的回信

新征程上,希望你们弘扬优良办学传统,矢志强农报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努力培养更多知农爱农的专业人才,为建设农业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习近平2025年10月15日给中国农业大学全体师生的回信

适应学龄人口结构变化,推进教育资源布局结构调整,增加普通高中学位供给和优质高校本科招生。

——习近平2025年12月10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新征程上,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来抓,持之以恒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根铸魂,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树立远大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认真履职尽责,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习近平2025年12月15日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

希望把北京四中办学的好经验好做法带过来,用心用情呵护孩子们身心健康,促进孩子们全面发展。

——习近平2026年3月23日在河北雄安新区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座谈会时的讲话

青少年像小树苗一样充满活力和希望,要从小树立远大志向,爱知识、爱劳动、爱自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栋梁之材。

——习近平2026年3月30日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的讲话

希望你们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求实学、务实业”办学宗旨,传承弘扬西迁精神,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加强科技自主创新和人才自主培养,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上实现更多突破,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作出新贡献。

——习近平2026年4月7日给四所交通大学全体师生的回信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育部

20181114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苏州工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5年6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工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体教师(包括辅导员)。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工勤人员和以苏州工学院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柔性引进人员等均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下统称为教师。

第三条 全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由苏州工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师德建设工作,并协助查处师德失范行为。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初查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均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投诉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且书面的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实名举报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匿名举报,应予以受理。对于无具体举报人、由媒体或网络、社会组织等披露的涉及学校教师师德失范的行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视情节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七条 对受理的涉嫌教师师德失范问题线索或信访举报,由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初查应成立初查小组,成员不少于 3 人,组长由二级单位中层领导干部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被举报或发现师德问题,由领导小组指定成立初查小组并开展调查,一般是由领导小组成员担任组长,干部本人回避。初查小组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查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查报告内容应包含行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并附证明材料。同时提出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举报情况比较复杂的,提交初查报告时间可再延长 5 个工作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对初查报告进行审核,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同意后,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在作出审核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领导小组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就以下情形进行相关处理:

(一)不予立案。举报人认可初查结果和不予立案决定的,学校不再受理举报人今后就同一事项的重复举报;

(二)予以立案。进入正式立案调查和处理程序;

(三)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不认可初查结果,应提供新的证据。领导小组根据新的证据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如果是匿名举报或媒体、网络、社会组织等披露的,由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初查结果和是否立案的建议。

第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由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派专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视情节责令被举报人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相应处理。

第四章 立案、调查、审议

第十条 对正式立案调查的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案件,根据失范行为具体情况,经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

(一)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

(二)涉及教学的,由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处牵头;

(三)涉及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的,由科技产业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四)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

调查组成员不少于 3 人,其中至少 1 人是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调查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条回避原则适用于事件处理的全过程):

(一)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提交正式调查报告,正式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违规违纪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被调查人陈述及拟给予的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由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结论,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同意后,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核查结果,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由调查组提出,经学校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部门批准,可暂时中止被调查人的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对经学校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若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 24 个月,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三)当年师德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 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十七条规定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

(二)当年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四)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行为当事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被调查人有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次或多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由领导小组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单位及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学校按相应程序,形成处理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单位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处理决定。其中,批评教育由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单位执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执行;通报批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执行;取消相关资格由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单位及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执行;停止研究生招生、取消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资格由研究生处执行。处理决定可视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 对恶意诬告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由领导小组提出对举报人的处分建议。如恶意举报人员非苏州工学院人员,学校向举报人所在单位通报举报人的行为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 30 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苏州工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处理的解除与延期

第二十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的解除或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 30 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经领导小组批准,作出处理解除决定或处理延期决定;

(三)将处理解除决定或处理延期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四)将处理解除决定或处理延期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执行期满,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解除。但已受到撤销荣誉称号或奖励、撤销教师资格、降低职务等处理的,不予以恢复。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处理解除决定或处理延期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涉及其他处理或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内容与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或有其他未尽事项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常熟理工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常理工委〔2019〕68 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2023 苏州工学院 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南三环路99号